
1. 自2023年9月18日起,对签发的《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 》、《进口药品批件》、《药品出口销售证明》、《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文件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变更注册文件》共7种批件实行电子证明,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明。
2. 此前已发放的纸质证明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。
3. 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电子证明具有即时送达、消息提醒、扫码查询、在线验证、全网共享、防伪等功能。
4. 上述7种批件申请人可通过申报事项的系统中查看使用电子证明。
信息来源:江西省药监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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