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8月23日,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官网发布《软性接触镜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原则》),其中指出,自该指导原则发布实施之日起,原《软性接触镜临床试验指导原则》废止。
我们将《指导原则》部分重点内容摘录如下:
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光学矫正原理,以矫正近视、远视、散光为目的的单焦点日戴软性接触镜(以下简称软性接触镜),可着色或不着色,常见材料为水凝胶、硅水凝胶等材料。该产品分类编码为16-06-01,管理类别为Ⅲ类。不包括连续配戴、双焦、多焦或渐变焦等软性接触镜。
软性接触镜属于《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》提及的临床使用具有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,除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第(一)款规定外,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。《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》中第三部分第(一)款第一、第二种情形,结合软性接触镜自身特点,建议采用临床试验路径进行评价,第三种情形可以考虑采用同品种临床评价路径申报。
当软性接触镜的前代产品已在中国获准上市,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,且注册申请人拟通过已有数据(如非临床研究数据、前代产品的临床数据、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)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,可考虑进行同品种临床评价。若软性接触镜与前代产品相比,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(如采用了全新材料配方、结构设计、技术特性等),或者若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相比,差异部分与已有产品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,已有数据无法证明申报产品安全有效的,原则上仍需通过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评价。
以上仅对《指导原则》部分内容进行摘录,如需查看全文,请添加文末小编微信或点击“阅读原文”。
信息来源:国家市药监局器审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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